民航局修订《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空管核心规章首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专章,低空运行主体进入规章层级

一、事件:空管母规章时隔多年大修,首次为无人机单设专章

2026年8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关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同步挂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与《修订说明》两份附件,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这是规范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基础性规章(CCAR-93 体系)的一次系统性修订。

修订后规章由 15 个章节构成,相较现行版本最突出的变化是:在“飞行计划和容量流量管理”之后,单设第十二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无人机从过去散见于暂行条例、运行规则的零散条款,首次进入空管母规章的专章序列。民航局在修订说明中明确指出,本次修订的背景之一是 2024 年国际民航组织(ICAO)对我国开展的 USOAP 审计反映出现行规章与国际不完全接轨,需逐条完善。

修订关键节点时间内容
审计暴露差距2024 年ICAO 对我国 USOAP 审计反映现行空管规章与国际不完全接轨
形成成熟修订稿2025 年底民航局组织修订,形成较为成熟的修订稿
征求中央空管委意见2026 年 2 月征求中央空管委办公室意见
意见反馈并采纳2026 年 3 月中央空管委办公室反馈意见,民航局逐条研究、全部采纳并完善
公开征求意见2026 年 8 月 11 日民航局发布通知,挂出征求意见稿与修订说明
意见截止2026 年 9 月 11 日信函或电子邮件(legaldivision@caac.gov.cn)反馈截止

核心结论:这是低空领域“运行主体”第一次在空管母规章中获得独立专章身份。它不改变「先载货后载人、先隔离后融合」的渐进基调,但把无人机空管从“暂行条例+运行规则”层级,抬升到与有人机共享同一部空管基础规章的层级,是治理确定性的实质增强。

二、专章管什么:信息报告、设备能力、安全责任三条主线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结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有关内容,主要增加了三类管理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还从 ICAO 附件 2(空中规则)吸纳了与无人机/升空物体相关的条款,例如“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装备要求”“航空器不再接受管制服务的报告”“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等,使空管规章对外层空域与特殊升空物体也有了覆盖。

三、纵向三级文件对照:暂行条例 → 运行规则 → 空管规则专章

把无人机空管相关条款放在“三级文件”中看,层级递进十分清晰:国务院/中央军委层级的暂行条例定基本原则,民航局层级的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定运行细则,本次征求意见稿则在空管基础规章(CCAR-93 体系)中单设专章。三者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上位法授权—运行规则落地—空管衔接入轨”的配套。

层级文件无人机空管定位效力特征
行政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空域分类、实名登记、飞行活动基本规则上位授权,原则性
部门规章(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运行安全、运营许可、操控员管理运行细则,可执行
部门规章(空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本次征求意见稿)单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专章,纳入空管服务体系空管衔接,首次入轨

四、同步新增:机坪管制“建档立户” + 飞行服务站入规章

除无人机专章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两类低空经济高度依赖的新业态补了“规矩”:

此外,修订还首次在规章层面引入交叉跑道运行,精炼目视进近要求,并将 ICAO 附件 11 的可用条款充分转化为民航空管规章内容,为未来技术应用(PBC、PBS、组合间隔、“进入记数”管制容量评估方法等)提供基本依据。

五、对低空经济的含义:治理确定性增强,但仍是“征求意见”

把无人机写进空管母规章,对行业有三层含义:其一,监管颗粒度下沉——从“企业有没有证”进一步走向“每类运行场景在空管体系里如何被服务与被约束”;其二,通航/低空接驳有章可循——飞行服务站、机坪管制的规章化,降低了地方政府与机场建设低空起降网络的制度不确定性;其三,与既有适航、空域改革形成闭环,呼应新修订《民用航空法》低空发展促进专章与中央空管委临时航线管理规则的落地路径。

需要客观陈述的边界是:本稿为公开征求意见而非正式生效文本,最终条款以民航局正式发布版本为准;在 9 月 11 日截止前,行业主体仍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本文所有条款表述均基于征求意见稿与修订说明,不做“已施行”的预判。

延伸阅读:新修订《民用航空法》低空发展促进专章要点 · 中央空管委《临时航线管理办法》修订对照 · 民航局开放类无人机运营合格证指引 · 低空空域分类改革全景

常见问题(FAQ)

❓ 这次征求意见稿是已经生效的新规吗?

不是。2026年8月11日民航局发布的是《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它尚未正式生效,最终条款以民航局正式发布版本为准。本文所有条款表述均基于征求意见稿与修订说明,不做“已施行”的预判。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专章和之前的无人机法规是什么关系?

不是替代,而是层级递进。国务院/中央军委层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定基本原则,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定运行细则,本次征求意见稿则在空管基础规章(CCAR-93 体系)中单设专章,把无人机纳入空管服务体系。三者是“上位法授权—运行规则落地—空管衔接入轨”的配套关系。

❓ 这次修订对低空经济企业有什么实际影响?

主要是治理确定性增强:一是监管颗粒度从“企业有没有证”进一步下沉到运行场景;二是飞行服务站、机坪管制写入规章,降低了地方政府与机场建设低空起降网络的制度不确定性;三是与既有适航审定、空域改革形成闭环。短期看不改变“先载货后载人、先隔离后融合”的渐进基调,企业仍应按现行暂行条例与运行规则合规运行,并在 9 月 11 日前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