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用航空「两证合一」运营许可办事路径图(2026)

GA Operating License Two-in-One Pathway 2026|交通运输部令 2026 第 13 号逐条拆解

2026-07-01
施行日
13 号令
交通运输部令
7
类运行种类
5
类经营分类

📌 核心结论

⚖️ 制度变化:两证合一前后对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从上位法层面确立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与运行合格证的「两证合一」制度安排。为落实这一安排,中国民航局起草、交通运输部以 <strong>2026 年第 13 号令</strong>印发《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同时印发修订后的《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两部规章均自 <strong>2026 年 7 月 1 日</strong>起施行,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R3)同步废止。

维度改革前改革后(2026-07-01 起)实质影响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法》旧版 + CCAR-290-R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新修订《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 交通运输部令 2026 第 13 号上位法首次明确「两证合一」
需持证件经营许可证(市场准入)+ 运行合格证(运行安全)**两张****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 + 运营规范**(运营规范为许可证附件)一次申请、一证覆盖
颁发主体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分属不同审批链条中国民航局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许可与监管主体清晰、责任明确
CCAR-91 部纯运行企业仅按 91 部运行、无需运行合格证者游离于运行许可之外**全部纳入运营许可证管理范围**,实现全覆盖监管盲区消除
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有效**同步废止**,许可条件与程序移入 13 号令避免双轨并行
经营活动分类载客类、载人类、其他类 **三类**载客类、载人类、载货类、培训类、其他类 **五类**分类精准、避免一刀切
监管重心偏事前准入事前准入(13 号令)+ 事中事后监管(经营管理规定)双轨构建完整管理链条
两部规章的分工是理解本次改革的关键:<strong>13 号令管「准入」</strong>——整合原通航运行规章的行政许可类条款与 CCAR-290-R3 的许可类条款,规范许可程序;<strong>《经营管理规定》管「经营」</strong>——侧重企业成立后的合规经营、飞行服务作业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两者共同构成「事前准入 + 事中事后监管」的完整管理链条。

🔀 最关键的判定分支:我该走哪套规则?

企业最容易踩的坑是<strong>误判适用性</strong>。13 号令第 120.3 条明确划定了适用范围,其中 (b) 款是低空经济从业者必须先看的一条:<strong>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strong>。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无人机物流、植保、巡检运营商并不需要申请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

业务情形是否适用 13 号令实际适用规则说明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航活动❌ **不适用** 13 号令(120.3(b) 条明确排除)《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无人机物流、植保、巡检运营商走无人机监管体系,不申请通航运营许可证
有人驾驶航空器 +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适用,须取得运营许可证 + 运营规范交通运输部令 2026 第 13 号 + 修订版《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空中游览、农林喷洒、医疗救护、短途运输等全部纳入
有人驾驶航空器 + **非经营性**(自用/公益)飞行❌ 不适用(13 号令仅规范经营性活动)按 CCAR-91 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管理企业自用公务机、科研试飞不需运营许可证
仅按 CCAR-91 部运行但**从事经营性**活动✅ 适用(此为本次改革关键变化)13 号令全覆盖条款此前无需运行合格证的企业,现须纳入运营许可证管理
载人类 eVTOL 商业运营(有人驾驶/自主驾驶)⚠️ 需分层判定:适航侧走 TC/PC→DOA/POA,运营侧视机型属性判定《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 相应运行规章当前多数 eVTOL 仍处试运行阶段,商业载客运营规则仍在完善
⚠️ 常见误解:把「低空经济企业」笼统等同于「通用航空企业」。实际上无人机运营与有人驾驶通航运营分属两套监管体系——前者走<a href="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6/content_6888800.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a>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后者才走 13 号令。申请前的第一步永远是判定自己在哪条轨道上。

🛫 七类运行种类(依 120.21 条)

13 号令第 120.21 条列出了申请人可申请的运行种类,申请人可申请其中一项或多项。运行种类的划分基于运营场景与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并确保与现有技术性规章的分类保持一致。

运行种类航空器范围典型经营项目监管强度
(1) 小型航空器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载货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飞机;正常类直升机;9 座及以下特殊类别航空器短途运输、包机、航空医疗救护最高(载客类)
(2) 30 座及以下或最大商载 3400kg 及以下运输类飞机载货或不定期载客飞行支线货运、包机
(3) 运输类直升机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载货运输类直升机海上石油飞行服务、直升机通勤
(4) 空中游览飞行各类适用航空器低空文旅观光中(载人类)
(5)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各类适用航空器农林植保中(载货/其他类)
(6) 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直升机吊装、电力架线
(7) 跳伞服务飞行各类适用航空器航空运动、跳伞培训
运行种类与经营种类是两个维度:运行种类回答「用什么航空器、怎么飞」,经营种类回答「卖什么服务、对谁负责」。申请时须同时确定,两者共同决定准入条件(注册资本、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资质能力、航空器性能与数量)的档位。

🗂️ 五类经营分类与监管要求

修订后的《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按照经营活动性质,把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由原来的三类(载客类、载人类、其他类)<strong>重新划分为五类</strong>,新增载货类与培训类。目的是分类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强化不同作业种类的功能与属性,避免通用航空管理「一刀切」。

经营分类定义涵盖经营项目监管要求档位
载客类不特定旅客运输通航定期载客运输、不定期载客运输、短途运输、一般包机、商务包机、石油飞行服务、航空医疗救护**最高**:注册资本、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资质、航空器性能与数量门槛均最严;定期载客运输实缴注册资本要求显著提高
载人类运送特定人员或参与飞行体验空中游览、跳伞服务、航空表演中高:侧重乘员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载货类货物运输与吊装作业货运飞行、机外载荷作业中:侧重作业质量与地面安全
培训类飞行驾驶与航空技能培训飞行训练、执照培训中:侧重教员资质、训练大纲与学员权益
其他类不属上述四类的经营性通航活动农林喷洒、航空摄影、空中巡查、气象探测基础:按作业性质分类监管
载客类是五类中监管要求最高的一类。<strong>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门槛显著提高</strong>——这是新法对定期运输类通航企业提出更高法律要求的直接体现。计划进入短途运输、通勤航线的企业须提前测算资本与合规成本。

📝 六步办事路径图

从判定适用性到持证运营,完整路径可拆为六步。与改革前相比,最大的效率提升在于<strong>取得运营合格证后无需再重复申请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strong>,审批链条由并行双轨收敛为单一链条。

步骤动作要点时点
① 判定适用性确认是否为经营性 + 是否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若使用无人机 → 走暂行条例,本流程终止企业自行判定
② 选定运行种类与经营种类依 120.21 条勾选一项或多项运行种类,并对应五类经营分类运行种类须与现有技术性规章分类保持一致申请前
③ 满足准入条件按所选种类满足注册资本、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资质能力、航空器性能与数量要求**分类设定**,载客类门槛最高申请前
④ 提交申请材料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运营许可证申请及配套材料13 号令细化了颁发条件与申请材料清单受理后进入审查
⑤ 获颁运营许可证 + 运营规范运营规范作为许可证附件,载明具体运行授权证件设有**有效期限**,须关注到期换发审查通过
⑥ 持续符合 + 事中事后监管持续符合许可条件;变更、注销、撤销均有明确条件与程序《经营管理规定》管合规经营、作业质量、消费者权益、经营规范;**行政处罚额度提高**持证期间
两个易被忽略的细节:一是<strong>运营许可证设有有效期限</strong>,13 号令规范了变更、注销与撤销的条件和程序,持证企业须建立到期换发的内控台账;二是<strong>行政处罚额度已提高</strong>,规章丰富完善了监督管理手段和法律责任,加大通航企业违法行为成本,合规投入的性价比相应上升。

🎯 对低空经济从业者的实操影响

第一,<strong>无人机运营商可以松一口气</strong>——120.3(b) 的排除条款意味着无人机物流、植保、巡检、测绘等业务不需要按 13 号令申请通航运营许可证,继续在暂行条例体系内运行即可。但这也意味着无人机侧的合规成本并未降低,只是路径不同。

第二,<strong>此前的「灰色地带」企业需要补票</strong>。仅按 CCAR-91 部实施运行、无需取得运行许可但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现已全部纳入运营许可证管理范围。这批企业过去游离在运行许可监管之外,现在必须主动申请,否则将面临已提高额度的行政处罚。

第三,<strong>eVTOL 企业需要分层理解自己的合规地图</strong>。适航侧走型号合格审定与设计/生产机构许可(DOA/POA 双支柱,原生产许可证 PC 模式已取消),运营侧则视机型属性判定:9 座及以下特殊类别航空器已被 120.21(a)(1)(iii) 明确纳入小型航空器载客运行种类,为未来 eVTOL 载客商业运营预留了法律接口。

权威原文与解读可查阅<a href="http://law.mot.gov.cn/LawSearch/showExplain.action?explain.id=1285"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交通运输部《关于〈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a>与<a href="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607/P020260717337787391129.pdf"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规章原文 PDF(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a>。本页为结构化拆解,具体申请以民航地区管理局正式受理口径为准。

🗂️ 延伸阅读

❓ 常见问题

通用航空「两证合一」具体合并了哪两个证?

合并的是《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市场准入)与《运行合格证》(运行安全),合并后统一为《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并附《运营规范》作为许可证附件。依据是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与交通运输部令 2026 年第 13 号《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取得运营许可证后无需再重复申请原两证。

用无人机做经营性飞行需要申请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吗?

不需要。13 号令第 120.3 条 (b) 款明确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不适用该规定,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无人机物流、植保、巡检运营商走无人机监管体系。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现在分几类?和以前有什么不同?

现分五类:载客类、载人类、载货类、培训类、其他类。改革前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仅分载客类、载人类、其他类三类。新增载货类与培训类,目的是分类培育市场、避免管理「一刀切」,其中载客类监管要求最高。

原来只按 CCAR-91 部运行、没有运行合格证的企业受影响吗?

受影响。这正是本次改革的关键变化之一:仅按《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部)实施运行、无需取得运行许可,但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现已全部纳入运营许可证管理范围,实现运营许可证全覆盖管理。这批企业需主动申请,否则面临已提高额度的行政处罚。

运营许可证有有效期吗?变更怎么办?

有。13 号令细化了运营许可证的颁发条件与申请材料要求,设置了有效期限,并规范了运营许可证和运营规范的变更、注销、撤销的条件与程序。持证企业应建立到期换发与变更申报的内控台账,避免失效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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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UAM.CITY 行业研究组 🕒 最后更新: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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