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破解9座以上航空器运行管控缺失

📌 核心结论

民航局《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30日。本次修订的核心突破在于首次对9座(含机组座位)以上航空器实施差异化运行管控,填补了原规章在该领域的监管空白,同步推进CCAR-120与CCAR-136规章体系重构。

《意见稿》明确适用范围涵盖三类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飞机及正常类直升机;30座及以下运输类飞机(最大商载3400千克及以下、9座及以下特殊类别航空器);运输类直升机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载货飞行。同时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不适用本规则,仍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管理。

一、规则重构背景:通航安全整治成果制度化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在通知中指出,本次修订旨在充分运用前期通航安全整治成果,破解原规章对9座以上航空器运行差异化管控缺失、风险与准入门槛不匹配的问题。2025年以来,民航局开展了为期一年的通用航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累计查处违法违规飞行行为1200余起,整改隐患问题3400余个,为本次规章修订积累了实证数据。

此次《意见稿》与CCAR-120《通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6《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形成配套体系。其中CCAR-136拟将原135部中的空中游览飞行整体调整至136部统一管理,实现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独立规制。

二、适用范围与准入条件对照表

适用类别航空器类型座位/载重限制运营场景
小型航空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飞机;正常类直升机无硬性座位限制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载货飞行
运输类飞机运输类飞机30座及以下;最大商载3400千克及以下;9座及以下特殊类别航空器载货或不定期载客飞行
运输类直升机运输类直升机无硬性座位限制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载货飞行
除外情形: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不适用本规则,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实施管理。

三、9座以上航空器差异化管控要点

本次修订最显著的变化是对9座(含机组座位)以上航空器实施区别于小型航空器的运行要求。具体包括:

四、规章体系重构路线图

《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民航局通航规章体系重构进入实质性阶段。重构后的三大规章分工如下:

对于训练机构而言,仍存在"双许可"场景:除取得CCAR-120规定的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外,还需按照CCAR-141取得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相应训练规范。

五、行业影响与合规建议

《意见稿》的实施将对通用航空运营人产生以下影响:

建议在意见反馈截止日前(8月30日),运营人重点关注自身机型是否落入9座以上范畴,提前评估SMS建设、运行规范修订、机组资质补齐等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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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 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规则与无人机运营人管理如何区分?

《意见稿》第五条明确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不适用本规则,应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实施管理。这意味着eVTOL、工业级无人机等无人机运营人仍按无人机专门规章管理,而9座以上有人机运营人则适用本规则。

❓ 9座以上航空器运营人需要新增哪些合规要求?

主要新增三项要求:一是强制建立符合《意见稿》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SMS);二是运行规范需针对9座以上航空器制定更严格的机组配置、飞行时间限制、天气标准、应急程序;三是风险分类监管下,载客类、载人类经营活动监管频率更高。具体细则待正式规章发布后进一步明确。

❓ CCAR-136规章重构后,空中游览飞行将如何管理?

按照征求意见稿,空中游览飞行拟整体从CCAR-135部调整至CCAR-136部统一管理。这意味着空中游览将从"大型运输航空运行规则"框架转入"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规则"框架,适用更贴合其业务特点的运行要求。